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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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难逃违法状态源于“权力经济”
朱四倍

  两页白纸上满满都是人名和鲜红的手指印,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摆了一桌子,这是河南省183名驾驶“大吨小标”货车的车主,联名给报社的投诉材料。他们质疑:行驶证核载吨位为21吨的车,养路费征稽部门为何要按30吨征收养路费?既然交了30吨的养路费拉30吨货,交警又为什么要按超载处罚他们(4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这实在是两难的境地——无论这些车主怎么选择,他们都处在“违法”状态中。笔者以为,这种状态与政府和市场的博弈以及利益在行政部门之间的重新分配有关,更说明我国治理公路超载具有典型的管制经济特色。
  这种管制的代价是可怕的。一是我国每年因车辆超载超限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二是政府作为管制者,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理性选择,管制必然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张,产生过剩的公共服务,造成资源浪费。三是管制的监管总是流于形式,成本极高或无法操作,权力寻租不可避免,最终的结果是催生权力经济。由此,车主终日生存在违法状态之中似乎就成为一种必然。
  车主终日生存在违法状态之中,表明我们的治理超载体制存在问题,超载成了应付罚款的手段。最终,社会公众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并带来了安全、环保等方面隐患。
  寻求科学合理的方法界定利益和责任界限,才能改变这种状态。但是,不降低收费标准,不治理乱罚款,靠按过路重量收费作为治本之策是一句空话。如果要治本,从经济学角度看,必须达到这样一个前提条件,即经过治理之后各方利益主体在不超载超限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正常利润。也就是说,治超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消耗,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
  不难看出,要令车主不再“里外不是人”,从根本上维护公路运输的秩序,治理的对象应该是公路部门(降低收费标准,放宽限载标准)和罚款机构(交警、路政等),而不是公路运输市场和运输商。笔者以为,车主终日生存在违法状态之中是中国特色管制失灵的结果,是“权力经济”的典型写照。